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9號
CTDM,110,聲,129,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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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財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財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財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其中3 月 已執行完畢)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 字第1090197898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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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