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55
號),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偉信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陳偉信與徐瑋琳間有怨隙,於民國109年2月13日12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高 雄市阿蓮區信義路北往南往港後方向行駛,適遇徐瑋琳騎乘 電動自行車在前方同向行駛,陳偉信竟基於傷害之單一犯意 ,在高雄市阿蓮區港後1-10號前,駕駛系爭汽車,先以右側 車身從旁擦撞徐瑋琳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致雙方人車掉落 一旁之田中後,陳偉信承上開傷害之犯意,接續持其所有之 水果刀1把(刀鋒約10至15公分)刺向徐瑋琳之右肩,復徒 手毆打徐瑋琳之頭部,使徐瑋琳因此受有右肩深部穿刺傷( 3.5公分)合併部分肌肉撕裂、下背挫傷、頭皮挫擦傷合併 血腫之傷害。嗣因路過之郭新安見陳偉信與徐瑋琳在拉扯, 遂報警處理,經警據報於同日14時許,至高雄市阿蓮區港後 1-10號處理,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偉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瑋琳、證人郭新安於警詢及 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光雄長安醫院109年2月13 日岡劉醫字第55982號診斷證明書、涉及刑事案件示意圖、 現場照片4張、徐瑋琳傷勢照片8張、扣押物品照片10張、監 視器畫面擷取照片4張、系爭汽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於上 開時、地,先後以系爭汽車擦撞、持水果刀及徒手傷害告訴 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 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應評價為包括 之一行為,應論以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與告訴人理性解決怨隙,卻以系爭汽車擦撞 、持水果刀及徒手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非 輕,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參以其動機、 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衡及 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警惕。
五、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持以傷 害告訴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供述明確 (見警卷第5頁、審訴卷第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被告用以傷害之工具即水果刀刀 刃(即附表編號1之刀柄上刀刃)固未扣案,然本院斟酌水 果刀刀刃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價值非高,且可輕易取 得類同物品,對之諭知沒收就防止再犯之效果有限,難認有 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宣告前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查 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擦撞徐瑋琳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業經被 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供認在卷,則系爭汽車及鑰匙(即 附表編號2、3)可評價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本院 考量刑法沒收犯罪工具之目的,主要是在避免行為人持該工 具再行犯罪行為,而汽車、鑰匙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 可輕易取得類同物品,對之諭知沒收就防止再犯之效果有限 ,難認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是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 敘明。
㈢末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告訴人徐瑋琳所有,非被 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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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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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刀柄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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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1部 │
│ │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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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1組 │
│ │小客車鑰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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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動自行車 │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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