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先風
陳碧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 109 年度偵字第4455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先風、陳碧枝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