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419號
CTDM,109,簡,2419,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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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唯霆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03
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年度審易字第84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唯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陳唯霆之配偶陳云萱陳唯霆陳云萱所涉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曾向朱志豪之 前妻方嘉萍朱志豪方嘉萍所涉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案 偵辦中)批貨保養用品上網販賣,於民國109年2月間,方嘉 萍向陳云萱表示有口罩商品,要求陳云萱在網路上揪團購買 ,陳云萱遂於通訊軟體LINE上成立「云萱武漢防疫大使」群 組,並向群組內成員集資購買口罩,然陳云萱將新臺幣(下 同)120萬元匯款給方嘉萍後,方嘉萍遲未出貨,乃由朱志 豪出面與陳唯霆協商,表示若無法出貨則會退款,並提供其 身分證、健保卡、印章及其所簽立之面額350萬元本票為擔 保,然朱志豪方嘉萍仍無法依約出貨而避不見面,陳唯霆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9年4月2日22時 35分許、36分許,及翌(3)日14時33分許,以通訊軟體「 微信」(暱稱「世主(霆)」)傳送「需要我通知我道上的 兄弟把你跟你老婆孩子抓出來嗎?不要考驗我的耐性」、「 就算你們夫妻倆準備好被關,我也會叫裡面的兄弟好好照顧 你」、「你現在打給我,我還會給你時間處理。不然被找到 或抓到。就抱歉了」、「我一定用我的命跟你玩到底」等訊 息予朱志豪,而以加害朱志豪及其家人生命、身體、自由之 事恐嚇朱志豪,使朱志豪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唯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審易卷第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志豪於警詢之指訴情 節相符(見警卷第11至15頁;偵卷第67至73頁),復有被告 傳送之「微信」訊息截圖、被告臉書畫面截圖各1份(見警 卷第23至3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其上揭犯行,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1 09年4月2日22時35、36分許及翌(3)日14時33分許,先後 傳送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訊息內容恐嚇告訴人,時間密接, 侵害法益相同,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論以 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簡字卷第15至16頁),素行尚可 ,竟不循理性溝通方式處理其配偶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 恣意以上開方式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顯然欠缺 法治觀念,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其於警偵訊時承認有傳送 前開訊息予告訴人之客觀事實,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 ,但因牽涉另案糾紛且告訴人避不見面,以致未能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 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建築工作、月收入約 3至4萬元、經濟狀況勉持、有配偶及3名子女需其扶養之家 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審易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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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