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255號
CTDM,109,簡,2255,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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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志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
偵字第8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志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附表編號⑴所竊物品欄「藍色折疊式腳踏車1 輛」補充 為「藍色折疊式腳踏車1 輛(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0 元)。
(二)附表編號⑵所竊物品欄「CITYRNGER 藍色電動車1 輛」 補充為「CITYRNGER 藍色電動車1 輛(價值1 萬5 千元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先後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 ,應予分論併罰。
(二)均成立累犯,並均予加重:
1.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 下稱高雄地院) 以101 年度簡字第3167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824 號判處有期徒5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 定;復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高雄地院以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78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2005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確定;上開6 罪嗣經高雄地院 以102 年度聲字第4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與其前案所應執行殘刑11月14日接續執行, 於104 年7 月3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 保護管束,迄於同年10月4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 罪,均為累犯。
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 號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審酌被告前已因多次竊盜犯行遭科處刑責 並執行完畢,卻未能謹慎守法,於執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罪名、保護法益均相同之竊盜犯行,顯見被告 主觀上欠缺對刑法之尊重,經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仍未汲取教訓,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仍屬薄弱,兼衡上情 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 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就被告本件所犯 5 次竊盜犯行,本院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且除前揭構 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先前另有多次竊盜犯 行經判處罪刑之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佐,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另考量被告上揭各次犯行竊取財物之價值、所受損害 之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審酌被 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接近、手法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 、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 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 ,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如附件附表編號⑴、⑶之犯行所竊得之系爭財物 ,係均屬本案之犯罪所得,雖經被告於警詢時均供稱忘 記棄置何處等語,然卷內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所述為 真或系爭物品業已滅失,且系爭物品均未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吳昇瑜及告訴人張櫻鏽,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 ,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 項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就如附件附表編號⑵、⑷、⑸之犯行所竊得之系爭 財物,固均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分別發還告訴人 翁瑞辰楊鳴和、劉庭瑄領回乙情,已如前述,該犯罪 所得既已分別發還前揭告訴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
├──┼─────┼──────────────────────┤
│1 │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編號⑴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藍色折疊式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編號⑵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編號⑶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CITYRNGER 藍色電動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編號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編號⑸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385號
被 告 蘇志成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志成因欠缺代步工具,見如附表所示之腳踏車未上鎖或機 車、電動車鑰匙未拔,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 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吳昇瑜之腳踏車、翁瑞辰、楊 鳴和、劉庭瑄之機車與張櫻鏽之電動車得逞。嗣經警方據報 循線查獲。
二、案經翁瑞辰、張櫻鏽、楊鳴和、劉庭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蘇志成坦承不諱,並據被害人吳昇瑜於警詢時指述 綦詳、告訴人翁瑞辰、張櫻鏽、楊鳴和、劉庭瑄於警詢時指 訴歷歷,且有附表編號⑵、⑷、⑸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 電腦輸入單各3份與照片2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犯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5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 分論併罰。另被告於本案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鍾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所竊物品 │被害人 │是否尋獲│
├──┼───────┼──────────┼───────┼────┼────┤
│ ⑴ │108年11月20日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藍色折疊式腳踏│吳昇瑜 │否 │
│ │0時28分許 │681 號前 │車 1 輛 │ │ │
├──┼───────┼──────────┼───────┼────┼────┤
│ ⑵ │108年11月20日 │楠梓區大學東路 288 │車號000-0000號│翁瑞辰 │是 │
│ │14時11分許 │號前 │普通重機車1輛 │ │ │
├──┼───────┼──────────┼───────┼────┼────┤
│ ⑶ │108年11月27日 │楠梓區藍田路 288 號 │CITYRNGER藍色 │張櫻鏽 │否 │
│ │14時29分許 │家樂福大賣場前方廣場│電動車1輛 │ │ │
│ │ │編號第 265 號機車停 │ │ │ │
│ │ │車格 │ │ │ │
├──┼───────┼──────────┼───────┼────┼────┤
│ ⑷ │108年12月19日 │楠梓區大學六十街 166│車號000-0000號│楊鳴和 │是 │
│ │12時許 │號工地旁 │普通重機車1輛 │ │ │
├──┼───────┼──────────┼───────┼────┼────┤
│ ⑸ │108年12月25日 │楠梓區大學南路高雄大│車號000-0000號│劉庭瑄 │是 │
│ │12時許 │學管理學院前公車站牌│普通重機車1輛 │ │ │
│ │ │附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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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