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林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婉瑜律師
邱敬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7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潘文林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