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493號
CTDM,109,審易,493,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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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智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
第176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智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遊戲點數價值共新臺幣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智群自民國108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6 月4 日止,受僱於 林麗蘭所經營之「巨象網咖岡山店」(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號,下稱岡山店)、「巨象網咖湖內店」(址設 :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下稱湖內店),擔任櫃 檯服務人員,負責為消費之客戶結帳,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葉智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 在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利用單獨在店內當班或其他值班店 員不注意之職務上機會,操作店內設置之電腦、點數交易機 ,接續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1,45 0 元之「捷遊卡」點數(即GASH點數)或「智冠遊戲點卡」 點數(即Mycard點數),復列印載有儲值序號、密碼之單據 共16張,以將該等點數匯入自己所註冊之遊戲帳號中而侵吞 入己(各次侵占之時間、地點、遊戲點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 )。嗣因林麗蘭核對帳目發現店內收入金額短少,始悉上情 。
二、案經林麗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智群所犯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審判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 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林麗蘭



林藝真余宥臻葉青蒼余宣德之證詞,及捷遊卡與智 冠遊戲點卡之交易查詢表、交接班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 員警現場勘察報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1日 隆(營)字第19111101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可佐(警卷第 27-35 、39-46 、55-84 、91-119頁、偵一卷第23-26 、31 、45-67 、79-85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另刑 法第336 條第2 項經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定罰金 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該條文嗣於108 年12月25日 再經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將上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 後予以明定,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㈡其次,被告以岡山店或湖內店店內設置之電腦、點數交易機 ,多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遊戲點數並予以侵吞入己之行為,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反覆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㈢爰審酌被告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購買遊戲點數而侵占之 ,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告訴人林麗蘭(下稱林麗蘭)之損 害多寡,及被告無刑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參照),再斟酌被告雖與林麗蘭調解成立,惟迄今未給付分 文賠償金(審易卷第51-53 、65頁之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參照),兼衡以被告之 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審易卷第81頁 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所侵占 之遊戲點數(如附表)價值共11萬1,450 元,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值班人員 │遭侵占遊戲點數及金額 │
├──┼──────┼─────┼─────┼───────────────┤
│1 │108 年5 月9 │岡山店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1000點,950元 │
│ │日4 時12分 │ │ │ │
├──┼──────┼─────┼─────┼───────────────┤
│2 │108 年5 月10│同上 │余宥臻 │智冠遊戲點卡2000點,1,900元 │
│ │日0 時31分 │ │ │ │
├──┼──────┼─────┼─────┼───────────────┤
│3 │108 年5 月11│湖內店 │林藝真 │智冠遊戲點卡5000點,4,750元 │
│ │日0 時8 分 │ │ │ │
├──┼──────┼─────┼─────┼───────────────┤
│4 │108 年5 月12│同上 │林藝真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8 時47分 │ │ │ │
├──┼──────┼─────┼─────┼───────────────┤
│5 │108 年5 月13│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5000點,4,750元 │
│ │日7 時21分 │ │ │ │
├──┼──────┼─────┼─────┼───────────────┤
│6 │108 年5 月14│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9 時44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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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5 月15│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3000點,2,850元 │
│ │日6 時17分 │ │ │ │
├──┼──────┼─────┼─────┼───────────────┤
│8 │108 年5 月16│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3 時46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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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 年5 月17│同上 │葉青蒼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17時8 分 │ │ │ │
├──┼──────┼─────┼─────┼───────────────┤
│10 │108 年5 月18│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1 時50分 │ │ │ │
├──┼──────┼─────┼─────┼───────────────┤
│11 │108 年5 月19│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11時48分 │ │ │ │
├──┼──────┼─────┼─────┼───────────────┤
│12 │108 年5 月21│同上 │葉智群 │捷遊卡10000點,10,000元 │
│ │日4 時38分 │ │ │ │
├──┼──────┼─────┼─────┼───────────────┤
│13 │108 年5 月22│同上 │葉智群 │捷遊卡10000點,10,000元 │
│ │日5 時7 分 │ │ │ │
├──┼──────┼─────┼─────┼───────────────┤
│14 │108 年5 月23│同上 │葉智群 │捷遊卡5000點,5,000元 │
│ │日4 時39分 │ │ │ │
├──┼──────┼─────┼─────┼───────────────┤
│15 │108 年5 月24│同上 │余宣德 │智冠遊戲點卡10000點,9,500元 │
│ │日23時21分 │ │ │ │
├──┼──────┼─────┼─────┼───────────────┤
│16 │108 年5 月25│同上 │葉智群 │智冠遊戲點卡5000點,4,750元 │
│ │日5 時50分 │ │ │ │
├──┼──────┼─────┼─────┼───────────────┤
│ │ │ │ │以上點數價值合計11萬1,4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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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