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浚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簡易訴 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 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 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 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 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設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原處分,請補正提出109 年5 月25日 北普遞字第1091021413號、同年6 月9 日北普遞字第000000 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一併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 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將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 本送達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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