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號
TYDV,110,訴,54,20210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劉財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7,24
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3,37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87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