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1號
TYDV,110,訴,51,2021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劍英間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32,358 元,應繳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