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14,3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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