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7號
TYDV,110,聲,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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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瑞  


相 對 人 技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06 條亦定有 明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 及通說見解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 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 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 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 頭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378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 物即新臺幣134 萬元,就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322 號受理。嗣後兩造間本案訴訟經 調成立(即橋頭地院109 年度移調字第76號),聲請人於民 國109 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橋頭 地院109 年度移調字第76號調解筆錄記載「四、…相對人同 意聲請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額(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469號 )」等情,足可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返還擔 保金,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物。
三、查,聲請人前依橋頭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378 號假扣押 裁定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提存物,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469號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橋頭地院為之,本院僅為 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 定將本件移送於橋頭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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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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