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田欣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葉寶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