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號
TYDV,110,消債清,2,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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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孟姬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二、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艾多美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 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若無證明文件,應出具收入 切結書。
三、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四、陳明保單34張係何種保單(調解時稱商業保險為友邦人壽、 新光人壽、宏泰人壽)?若終止契約,有無解約金?金額多 少?
五、陳明三節禮金金額各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如存摺)。六、債權人鄭沛緹及債務人張鏸文之債權、債務部分,請提出相 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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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