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號
TYDV,110,法,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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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信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悅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悅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應財團法人法 修正、業務需要及辦理主事務所遷址,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 、3 、5 、8 、9 、10、 12、14、16、17、19、23條(詳如附表),爰依法聲請准予 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桃園市 政府同意備查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新舊條文對 照表、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且聲請人聲 請變更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財團法人桃園縣悅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如附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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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