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8號
TYDV,110,拍,8,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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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成堯(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黃成霖(即
黃哲富之繼承人)、黃成錦(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黃哲富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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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