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成堯(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黃成霖(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黃成錦(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黃哲富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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