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沛羢(即江献悅之繼承人)、許煥祥(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真(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華(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玲(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妍庭(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辰濬(即江献悅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被繼承人江献悅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