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15號
TYDV,110,拍,15,20210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沛羢(即江献悅之繼承人)、許煥祥(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真(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華(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玲(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妍庭(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辰濬(即江献悅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被繼承人江献悅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