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5號
TYDV,110,司催,25,202101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馨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貴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