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9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滿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秀妃(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春蘭(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寶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綵宸(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軒銘(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紹烜(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瓊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秀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張秀如(即張桂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張桂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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