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9號
TYDV,110,司促,989,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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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滿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秀妃(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春蘭(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寶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綵宸(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軒銘(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紹烜(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瓊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秀竹(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秀如(即張桂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桂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肆佰壹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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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