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號
TYDV,110,司促,65,202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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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凡楚(原名:劉興城)等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1500元、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金額、提出債務人簡月秀、簡 金賢之戶籍謄本、提出請求285 萬元及利息6%之請求釋明文 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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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