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7號
TYDV,110,司促,497,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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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盧國雄(即盧國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素華(即盧國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肆佰
  柒拾貳元,及其中玖萬柒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零
  玖元,及其中貳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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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