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6號
TYDV,110,司促,132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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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魏彤恩(原名:魏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捌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參佰柒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玖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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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