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2號
TYDV,110,司促,1282,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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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邱斐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參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柒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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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