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3號
TYDV,110,司促,1003,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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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睿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芮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
  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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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