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睿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芮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
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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