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1號
TYDV,110,司促,100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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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陳坤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庭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向張惠玲訂購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台端代墊刷卡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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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