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號
TYDV,110,促,9,202101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號
債 權 人 陳柏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豐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