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陳柏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表明清償期
為109 年9 月30日,惟對話紀錄未能看出清償期為109
年9 月30日)。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或截圖。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