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05號
TYDV,110,促,705,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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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陳柏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表明清償期
    為109 年9 月30日,惟對話紀錄未能看出清償期為109
    年9 月30日)。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或截圖。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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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