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89號
TYDV,110,促,589,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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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謝浦澤 


債 務 人 黃煒書 
債 務 人 黃仲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貳
  拾玖元,及其中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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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