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69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以及回執或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工地連絡
單。
三、請釋明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或自110 年1
月19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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