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款單、發票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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