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7號
TYDV,110,促,1087,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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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款單、發票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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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