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65號
TYDV,110,促,1065,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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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祥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黃祥維之 住所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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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