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筱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戴筱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戴筱慧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借
據、本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
軟體截圖,或本票提示日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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