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號
債 權 人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義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義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請求金額
若有誤,併請更正(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敘明之金額、
提出之釋明文件不符)。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
請提出存證信函寄至林義翔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影本)。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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