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號
TYDV,110,促,1,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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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債權人各別對債務人請求)
    。
  二、請提出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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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