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債權人各別對債務人請求)
。
二、請提出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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