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09號
TYDV,109,除,309,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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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富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豐 
訴訟代理人 張宇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卷 宗、109 年6 月8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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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309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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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麗玲 │台銀南崁分行│109 年2 月5 日│57,565元 │AM一五五六二九九│富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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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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