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告 百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專櫃廠商合約書之契約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就本件專櫃契約所生爭議,業以專櫃 廠商契約書及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雙方如因專櫃契約及 相關約定涉訟,雙方. . . 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及約定條款影本1 份在卷 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 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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