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1號
原 告 李道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化光學新材料有
限公司(原名為耐斯新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 萬0,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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