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2號
原 告 潘品言
被 告 潘榮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 萬9,07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
0 元,尚不足1 萬6,1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