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82號
TYDV,109,訴,2382,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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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2號
原   告 潘品言 


被   告 潘榮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 萬9,07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
0 元,尚不足1 萬6,1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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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