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8號
上 訴 人 吳三德
被 上訴人 李沿諮
江沅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9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8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