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38號
TYDV,109,訴,2138,20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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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8號
上 訴 人 廖金童 

被 上訴人 何幸松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3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9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經核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5,500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 萬2,885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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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