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 告 梁敬光
梁敬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興
林彥君律師
被 告 梁敬仁
梁敬鈞
訴訟代理人 梁書豪
被 告 梁敬元
李梁美雲
梁中銓
梁景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 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 1 項、第394 條規定即明。如係原告未為聲明之事項,因原 告未為此項聲明,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 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漏未就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70000 分之28)為判決,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23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三、查原告訴之聲明中並無此地號,於訴訟過程中,原告亦未曾 就上開地號為請求或提出任何關於上開地號之訴訟資料,則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等均 無脫漏之情形,原告聲請補充判決,顯然於法未合,本院就 此部分本不得逕予裁判,聲請人就此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核 屬無據,應予駁回。且本院於訴訟過程中已有函詢地政事務 所原告訴之聲明之不動產如欲分割,有無依據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應一併移轉之其他不動產。地政事務所之回函內容亦未 有上開73地號土地(本院卷一第251 、303 頁),附此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