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李慶華
被 告 陳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