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8號
TYDV,109,補,768,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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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湯俊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劉呂美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
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
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原證3 、原證4 所示63.74 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536,4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繼承系爭地上物之日起,至返還前
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01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至其訴之聲明第
二項以下關於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
額。次查,原告陳報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總計為63.7
4 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7,056元/ ㎡,此有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361,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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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