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2號
TYDV,109,補,762,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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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陸永瀚 
法定代理人 麥采玲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慶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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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