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33號
TYDV,109,聲再,33,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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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於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5號、109 年度聲再字第1 號、109 年
度聲再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 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2 條 第1 項規定即明。查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5號、 109 年度聲再字第1 號、109 年度聲再字第16號駁回再審之 訴及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 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轄區派出 所,據以計算,已於110 年1 月3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 ),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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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