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43號
TYDV,109,聲,343,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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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藍佛崇 
代 理 人 邱陳律 律師
相 對 人 藍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桃園市大溪區康莊段段土地遭 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准後經執行處發函就前開土地辦 理查封登記,惟相對人遲不提起本訴而懸而不決,爰依法聲 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12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9 年度執全字 第41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 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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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