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玉娟
代 理 人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提出腰傷診斷證明書,並說明現有無繼續就醫之必要。二、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
三、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1條,醫療費亦屬於必要生活費用 ,倘聲請人欲以衛生福利部公佈之109 年最低生活費為必要 支出金額,則不得另提列醫療費1,400 元,否則請依各項目 實際支出費用提列必要生活費用。
四、聲請人交通工具為何?如名下有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五、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 等)、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 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 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倘若開始更生程序後之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 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