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195號
TYDV,109,婚,195,202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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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薛啟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煥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
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0日109 年度婚字第195 號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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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