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48號
TYDV,109,司聲,548,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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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啓賢 

相 對 人 吳長霖


相 對 人 林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8,33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 原告、被上訴人) 與相對人( 被告、上訴人 ) 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4 5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157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 知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合先 敘明。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38,336 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8,336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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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